南宋時期的杭州對房地拆遷有著怎樣的制度
南宋紹興二十八年(1158年)六月,杭州也有一次拆遷。由于“皇城東南一帶,未有外城”,宋高宗命令“臨安府計度工料,候農(nóng)隙日修筑”。高宗說,這個工程需要多少錢,臨安府請先做個預算出來,報給尚書省,從皇室的內(nèi)藏錢中撥款;盡量不要拆遷“民間屋宇”,如有拆遷,務必“措置優(yōu)恤”。
負責拆遷補償?shù)墓賳T叫做張偁,負責筑城工程的官員叫楊存中。七月份,楊存中向皇帝呈交了一個報告,大意是說:根據(jù)筑城圖紙,臣等做了實地勘察、測量,劃定了建設路線,現(xiàn)在要修筑城墻的地方,十之八九是官府的“營寨教場”,只有少數(shù)“居民零碎小屋”需要拆遷。等筑城完工后,“即修蓋屋宇,依舊給還民戶居住”。高宗同意了這個筑城方案。
張偁也向皇帝報告了拆遷補償措施:“所有合拆移之家”,如果是業(yè)主,則在附近官地中撥給一塊同等面積的宅基地;如果是租戶,則由政府蓋造公寓,“仍依原間數(shù)撥賃”;城墻內(nèi)外,只要是“不礙道路”的屋宇,則“依舊存留”。此外,政府對所有的拆遷戶,都補償“拆移搬家錢”,業(yè)主每一間房補貼10貫錢;租戶則減半,每間房5貫錢,另外5貫錢給業(yè)主。這個拆遷補償方案,高宗皇帝也批準了,“出榜曉諭,候見實數(shù)支給”,禁止經(jīng)手的官吏克扣補償款。
杭州在南宋成為臨時都城,房地產(chǎn)市場非?;馃?,繁華地段的房價高得令人咋舌。不過這次拆遷的民房也是在城墻附近,造價肯定遠低于市中心。10貫錢的搬家費(不含地價,因為政府已撥劃地方給拆遷戶建房),剛好可以在兩浙地區(qū)建造一間民房,如紹興二十八年(1158年),平江府建造瓦屋營房,“每間支錢一十貫文”。
值得指出的是,租戶也能夠獲得一半“拆移搬家錢”,表明當時政府對租戶權益的重視。宋代由于商品經(jīng)濟、市場交易的發(fā)達,私人物權已經(jīng)發(fā)展出多個可相分離的層次,比如一個房屋的物權,可以分為所有權、占有權、用益權、典權等等。租戶能夠獲得賠償,說明獨立的用益物權是得到政府承認的。
每個拆遷戶補償10貫的“拆移搬家錢”,是宋高宗時的補償標準。到了宋孝宗時,宋政府的拆遷補償標準又有所提高。淳熙元年(1174年)十二月,因為朝廷要修建皇后的家廟,需要拆遷“韓彥直房廊”,即韓彥直建來放租的公寓,政府計劃給每家租戶補償30貫搬家錢。
這套公寓應該位于繁華地段,所以補償費比較高。但這個補償標準還是受到了反對。臣僚說,有些租戶,自己在原租地上添造了房子,如果只補償30貫,“似覺太輕”,請委派臨安府官員“再行審核,稍與添給”。最后宋政府提高了補償標準:添造樓房的人家,增加搬家錢7000文;添造平房的人家,增加搬家錢5000文。
從宋代的拆遷補償來看,宋人的私有物權是得到政府的尊重的。更難能可貴的是發(fā)生在北宋雍熙三年(986年)的一樁事:宋太宗“欲廣宮城”,想擴建皇宮,已經(jīng)叫人繪制了圖紙,需要拆遷多戶人家。朝廷派人到居民那里做拆遷動員,但“居民多不欲徙”,不想搬家。
宋太宗只好作罷,放棄擴建宮城。所以在歷代正統(tǒng)王朝中,宋朝的宮城(包括汴京的宮城與臨安的宮城)是最為狹小的,站在汴京的大酒樓頂層,都可以俯看皇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