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政治 唐朝法律分為律、令、格、式四種
2017-04-14 09:34:53 來源:360常識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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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法律分為律、令、格、式四種。律是刑法典;令是指國家對各項制度所做出具體規(guī)定(如《戶令》);格是對律令式做出補充修改與對禁令的
律法
唐朝法律分為律、令、格、式四種。律是刑法典;令是指國家對各項制度所做出具體規(guī)定(如《戶令》);格是對律令式做出補充修改與對禁令的匯編;式則是各項行政法規(guī)(如《水部式》)?!短坡伞肥歉鶕?jù)隋朝《開皇律》經(jīng)過《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三朝修正而來。自唐高祖時代開始制訂,在唐太宗時才宣告完成。至唐高宗永徽年間又對唐律進行了全面解釋,寫成《律疏》,與《唐律》合稱為《唐律疏議》,后世又稱呼為《唐律疏典》。唐律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條,刑為五刑。唐朝律法將謀反、謀叛等反對朝廷的行為定作不得赦免或贖免的“十惡”大罪,對朝廷的延續(xù)起到了保障作用。又有一系列相關(guān)土地私有權(quán)的條例,維護了經(jīng)濟基礎(chǔ)。貴族、富人、官僚受到了一定的不平等的法律保護,在與庶民觸犯同樣的法律下可減刑或免刑。
官職
唐朝沿用隋朝制訂的三省六部制,主要機構(gòu)有三省、六部、一臺、五監(jiān)、九寺。三省即為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
中央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