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死囚為何都選擇在秋后問斬?古代砍頭文化
古代死囚被斬首的全過程:斬首是古代執(zhí)行死刑的手段之一,就是殺頭。所謂梟首或棄市其實也都是斬首,只不過梟首指斬首后把人頭懸掛在高竿上示眾,棄市指將囚犯在鬧市處死。從秦時起斬首正式列入法典。隋代以后直至明、清的死刑執(zhí)行方式主要是斬首,它的處罰程度比凌遲輕,而比絞刑重。
古代死囚為何都選擇在秋后問斬?
在小說、電影或者電視劇中,我們有時候會看到:“秋后問斬”,這是對于犯了死罪的囚犯所判的刑。為什么古時候的統(tǒng)治者要選秋天來處訣死囚呢?
“秋后問斬”一詞據(jù)載始于唐朝,文學(xué)作品最早出現(xiàn)于《水滸》英雄傳中。追溯中國封建統(tǒng)治時期,有關(guān)“秋冬行刑”的記載,最早見于《左傳襄公二十六年》。而關(guān)于刑殺與時令的論述最早見于《禮記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獄訟”。
古時候,人們不能正確解釋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某些現(xiàn)象,認(rèn)為在人類和自然界萬事萬物之外存在著一個能支配萬物的造世主。災(zāi)害、瘟疫、祥瑞、豐年都是上天賜予的,因而人們的一切行為都必須符合天意。刑殺、赦免也不能與天意相違背。古代司法工作者認(rèn)為,天人是合一的,春夏之間草木茂盛生機勃勃,人的生死應(yīng)合于自然。秋天草枯葉落,處決罪犯才合天地蕭殺之時。
之所以選擇秋冬二季實行,主要是考慮示警的作用,農(nóng)民在秋冬二季較為空閑,也方便地方官動員民眾觀看。再則大概是因秋冬百物蕭條,亦是進(jìn)入一年的尾聲,亦適合執(zhí)刑,春天象征新生,夏季萬物正蓬勃生長,因此較不適宜取人性命吧。于是,秋冬時節(jié)處決罪大惡極的犯人,成為從古到今的傳統(tǒng),漸漸在法律條文上形成“秋訣”制度:春天定罪,秋天問斬。
古代死囚被斬首的全過程
西漢中期董仲舒認(rèn)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yīng)”。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的,所以應(yīng)當(dāng)春夏行賞,秋冬行刑。東漢章帝元和二年重申:“王者生殺,宜順時氣。其定律:無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者外,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執(zhí)行。從此,“秋冬行刑”遂被載入律令而制度化。
早在漢代起便有"秋冬行刑"的規(guī)定,除謀反、謀大逆等罪犯即時處死外,其他的死囚均待秋季霜降后至冬至前進(jìn)行。隋唐以后,重案要案一般需中央復(fù)審復(fù)核,死罪更要多次復(fù)奏后由皇帝親筆勾決。 明清兩代又引入了"秋審""和"朝審"制度。每年霜降后十日,三法司同三品以上高官會審京畿附近的死囚,稱為"朝審";而每年八月中旬復(fù)審各省死刑案件則稱為"秋審",朝審與秋審后把死刑案分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yǎng)承祖四類,除情實類由皇帝勾決后執(zhí)行死刑外,其他三類均可免除死刑。執(zhí)行死刑一般是在秋冬季節(jié),這與古人的自然神權(quán)觀念有關(guān),即順應(yīng)天意。春夏是萬物生長的季節(jié),而秋冬是樹木凋零的季節(jié),象征肅殺。
古代都有哪些死刑?
商紂王最早使用 “醢(脯)”
“炮格” “焚” “烹”等酷刑
古代稱死刑為“大辟”,即大罪的意思,是古代懲罰犯人最狠的刑法條款。
死刑在中國出現(xiàn)時間很早,上古三代時期的“五刑”中,便有“大辟”之刑。具體都有哪些種類的死刑,清末法學(xué)家沈家本曾作過考證,其《歷代刑法考》共列出了24種,分別是:醢(脯)、炮格、焚、烹、轘、沈(沉)河、陵遲、支(肢)解、磔、要(腰)斬、梟首、戮尸、斬、絞、罄、棄市、笞殺、考竟、剖心、射殺、射鬼箭、生瘞、投崖。
這些死刑是依處決犯的方式來劃分的。如醢刑,是把犯人殺死后再剁成肉醬。在刑法史上,最早使用此刑的,是商朝末代之君紂王,《呂氏春秋·恃君覽·行論篇》記載了此事:“昔者紂為無道,殺梅伯而醢之。”
除了“醢”,《歷代刑法考》還記述了“炮格、焚、烹、轘”等處決犯人的酷刑——
炮格,又稱“烙刑”,將涂抹上油脂的銅柱架于炭火上燒烤,強令罪犯在銅柱上行走。因為太滑,犯人往往墜落炭火中,被活活燒死?!妒酚洝ひ蟊炯o(jì)》記載,此刑也系紂王發(fā)明,據(jù)說為取悅寵妃妲己。
烹,是將犯人放在大鍋里煮,也系紂王最早使用,他曾將周文王長子伯邑考如此烹殺。西楚霸王項羽勸降漢王劉邦手下周苛,周不從,結(jié)果被項羽“烹”了,此即《史記·項羽本紀(jì)》所記,“項王怒,烹周苛。”
轘,又稱車刑,東漢許慎《說文解字》中稱,“車裂人也”,即把犯人綁在朝四個方向跑的馬車后面,將犯人撕裂。此刑后期方式簡化,將犯人直接綁在馬后,即俗話所說的“五馬分尸”。
古代死刑處決方式有什么變化?
隋朝始廢 “鞭刑及梟首”
唐代改絞刑為 “斷右趾”
上述死刑和行刑方式可謂恐怖至極,但古代中國刑法雖嚴(yán),但大多數(shù)時候并不提倡酷刑,漢朝以后,《歷代刑法考》中所列的極刑大多數(shù)都廢止了。
據(jù)程樹德《九朝律考》,漢律中的死刑僅有三種:即梟首、腰斬、棄市;晉代的死刑與漢律相同,也是梟、斬、棄市三種;到南北朝時期死刑減為兩種,如梁朝死罪只有“梟首”和“棄市”兩種。
楊堅(隋文帝)代后周建立隋朝后,廢除酷刑。據(jù)《隋書·刑法志》所記,楊堅“蠲除前代鞭刑及梟首、轘裂之法”。楊堅覺得梟首、轘裂這類處決犯人的手段太殘酷了,僅保留斬、絞二種死刑。
唐朝繼承了隋朝的立法思想,唐高祖李淵制定的《武德律》對罪犯的懲罰已比《隋律》減輕很多,如將50條應(yīng)判處絞刑的死罪改為肉刑“斷右趾”,李世民仍覺得太重,減為“加役流”。
古代死囚被斬首的全過程
《資治通鑒·唐紀(jì)九》記載,貞觀三年(公元629年),全國一年“斷死刑才二十九人”,達(dá)到封建法學(xué)家所希望的最好效果——“刑厝”(有刑法而不用)。
唐代最能體現(xiàn)“刑厝”精神的案例發(fā)生于貞觀六年。當(dāng)年十二月辛未日(臘月二十二,公元633年2月9日),李世民在批核死囚名單時心生憐憫,將全國共計390名死囚放回家過年,約定次年秋天回來領(lǐng)刑。第二年九月,死囚如期回來受死,無一逃走。李世民很滿意,大筆一揮將他們?nèi)繜o罪釋放。
在隋唐時期,中國刑法基本立法原則是“慎刑”、“少殺”,對死刑控制很緊。如貞觀五年(公元631年),李世民下令將大理丞張?zhí)N古在街市上斬殺,過后感到后悔,因此下詔:今后有死刑犯人,即使下令立即處決,仍須三次復(fù)議才能執(zhí)行。
“千刀萬剮”到底是割多少刀?
明代凌遲屬 “非常之法” 大太監(jiān)劉瑾被判“剮”3357刀
宋代,刑法又趨嚴(yán)厲,在絞、斬二死刑基礎(chǔ)上,推出了惡名昭著的“凌遲”。所謂凌遲,即用刀一塊一塊割下犯人身上的肉,也就是俗話說的“千刀萬剮”,讓犯人在極大的痛苦中慢慢死去。
據(jù)宋馬端臨《文獻(xiàn)通考·刑考六·刑制》記載,宋朝于天圣六年(公元1028年)啟用凌遲酷刑,當(dāng)時是趙禎(宋仁宗)當(dāng)皇帝,在荊湖一帶(今湖北省境內(nèi))出現(xiàn)了“殺人祭鬼”的惡俗。趙禎聽匯報后非常惱火,批示今后主謀者一律處以凌遲,即民間俗稱的“剮”。
凌遲殺人手段早在秦漢時即已出現(xiàn),但未入正式法典,只是“家法”中的私刑。宋代詩人陸游認(rèn)為,到五代時“始于法外特置凌遲一條”,目的是加大死刑的威懾力。其實,凌遲在南北朝時的北齊已成為官刑,開國皇帝高洋便使用過此刑,只是叫法不同,稱作“輕刀臠割”。
目前能查到的最早含“凌遲”的刑法條款,出現(xiàn)于“遼律”中。《遼史·刑法志上》記載,遼國不僅使用和恢復(fù)了過去的絞、斬、梟、磔、炮等酷刑外,還有凌遲、肢解等極端處決死囚手段。
古代死囚被斬首的全過程
將凌遲真正廣泛使用的,是以酷刑著稱于史的明代。開國皇帝朱元璋(明太祖)治國用重典峻刑,犯大逆、惡逆、不道、采生折割等共計13種罪,要判處凌遲。其中的“采生折割”,類似現(xiàn)代活摘人體器官。
凌遲在明律中屬于“非常之法”,常規(guī)死罪只有絞、斬二種,但濫用凌遲現(xiàn)象明顯。同樣是凌遲,刑有輕重之分,直接表現(xiàn)于刀數(shù)上,民憤越大,危害程度越高,受刑刀數(shù)越多。最少割8刀,并以8為基數(shù),翻倍增加:24刀、36刀、72刀……最多3600刀。
明熹宗天啟二年進(jìn)士鄭鄤,被閹黨誣以“杖母不孝”、“奸妹”等忤逆不道之罪,遭凌遲冤死,被割了3600刀。實際刀數(shù)也存在隨意判定的現(xiàn)象,如犯謀反罪的大太監(jiān)劉瑾,被判割3357刀。
古代行刑為何多在鬧市?
秦朝處決死囚 “梟首示眾” 唐代“凡決大辟罪皆于市”
死刑是極刑,其目的是震懾,維護(hù)社會秩序。在這種理念下,古代處決死囚都是公開的,而且在人多的地方行刑,允許群眾圍觀,“圍觀”就是看殺人,這無異于現(xiàn)代電視的“現(xiàn)場直播”。
古代處決犯人,一般選在街頭、鬧市區(qū)?!短屏洹ば滩俊分幸?guī)定,“凡決大辟罪皆于市”。北京有條歇后語,叫“鶴年堂討刀傷藥——死到臨頭”,就是因為鶴年堂藥店在清代京城有名的刑場菜市口附近。
漢律中規(guī)定的梟首、腰斬、棄市三種死罪,也都要選擇在清朝菜市口這樣的地方執(zhí)行。梟首,即砍頭,頭砍下來后要懸掛在木桿上頭“公示”,這是秦朝處決死囚的常用手段,即所謂“梟首示眾”,后來也有將頭顱懸掛于城門樓上的。至于“棄市”之刑名,則直接因為行刑地點位于“市”,犯人在街市上處死后,不準(zhǔn)收尸,原地“曬尸”一定時間,供公眾觀看。
古代死囚被斬首的全過程
三國時蜀國都鄉(xiāng)侯劉琰便被處以“棄市”之刑。而其遭此極刑,竟然是因為他吃醋,懷疑老婆胡氏與后主劉禪有染。胡氏很漂亮,進(jìn)宮給太后拜年一個月后才回家。劉琰“家暴”一通胡氏后還休了她,結(jié)果被胡氏告到朝廷,遭到極刑。
“曬尸”時間一般是三天,高湛當(dāng)皇帝時(北齊武成帝),于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完成的《齊律》中規(guī)定,犯人被處死后要“陳尸三日,無市者列于鄉(xiāng)亭顯處”,意思是,如果行刑地不在街市上,要將尸體陳列在鄉(xiāng)間公共場所顯眼的地方。
古代為何要“秋后問斬” “午時三刻”行刑?
唐代“日未后乃行刑”明代“斷屠月” “禁殺日” 行刑“杖八十”
古代對行刑的月、日、時很有講究。除“決不待時”的重刑死囚外,絕大多數(shù)朝代行刑都有固定的時間?!短屏洹ば滩俊分性魑囊?guī)定,“每歲立春后至秋分,不得決死刑?!?/p>
一般來說,古代多選擇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處決死囚,即所謂“秋后問斬”。這是為了順應(yīng)天時,合秋冬肅殺之氣。在固定月份之外,如果非要處決犯人,也要避開正月、五月、九月,因為這三個月份是“斷屠月”。
在可以行刑的月份,也不是哪一天都可以殺人,1、8、14、15、18、23、24、28、29、30這十天叫“十直日”,屬于“禁殺日”,是絕對不能行刑的,即使是“決不待時”的死囚,也不能在這月、這日行刑。另外,24個節(jié)氣日、國慶節(jié)、皇帝生日等重要日子也不能“殺人”。
如果不按法定時間行刑,責(zé)任人要被嚴(yán)懲?!睹髀伞ば搪伞嗒z》“死囚復(fù)奏待報”條規(guī)定:“若立春以后、秋分以前決死刑者,杖八十;其犯十惡之罪應(yīng)死,及強盜者,雖決不待時,若于禁刑日而決者,笞四十”;唐宋也是“杖八十”。
古代死囚被斬首的全過程
行刑時間一般都選在白天,即便是夜間,也要等到天亮以后再動手。唐宋多在下午日昳之后行刑,即《唐六朝·刑部》中“日未后乃行刑”一說。日昳之時是古代12時辰中的未時,對應(yīng)現(xiàn)代24時制為13時至15時,“未后”在冬天來講,太陽開始落山已近黃昏。選擇這個時辰應(yīng)是替死者考慮,方便死刑犯“托生”。
明清似乎多選在午時,對應(yīng)現(xiàn)代24時制為11時至13時,明清話本小說里所謂“午時三刻”大概就是因為有此背景。選擇午時則是為生者著想,午時陽氣最旺,鬼魂難以作祟,監(jiān)斬官、行刑者不怕“鬼魂”纏身,避免遭“報應(yīng)”。
當(dāng)然,這些是迷信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