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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哪兩種死刑要經(jīng)過皇帝批準?

2017-03-18 20:17:09  來源:360常識網(wǎng)   熱度:
導語:死刑是剝奪受刑人生命的最嚴厲的刑罰。由于死刑的嚴厲性和它的不可挽回性,凡屬法制文明的國度,對死刑的適用都極為慎重。在現(xiàn)代中國,最高

死刑是剝奪受刑人生命的最嚴厲的刑罰。由于死刑的嚴厲性和它的不可挽回性,凡屬法制文明的國度,對死刑的適用都極為慎重。在現(xiàn)代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擁有死刑復核權(quán)。那么在中國古代,被判了死刑是否可以得到復核呢?中國古代法律對于刑罰執(zhí)行也有嚴密的制度規(guī)定。至少從漢朝開始,死刑判決都要經(jīng)過皇帝的批準才可執(zhí)行,即所謂“報囚”。

古代的死刑復核制度包括死刑復核和死刑復奏。死刑復核是指對那些擬判定為死刑的案件,先由國家有關(guān)部門復查,然后,在最終定判之前報請皇帝裁定。而死刑復奏則是指對已判定死刑的案件,在行刑之前必須再次奏請皇帝進行核準。

中國古代死刑復核制度確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在漢代,死刑復核制度處于萌芽階段,是皇帝為了慎重決定高官的生死才出現(xiàn)的。只有年薪二千石以上的官吏,處死前才需要皇帝復核。

因此,漢代的死刑復核制度,只適用于小范圍內(nèi),僅是對部分案件進行復核,并沒在全國范圍內(nèi)對所有死刑案件都普遍適用。在漢代,死刑能否得到復核,需要看官員的品級。

魏晉南北朝,死刑復核制逐步確立?!段簳酚涊d:“當死者,部案奏聞。以死不可復生,俱監(jiān)官不能平,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辭怨言乃絕之。諸州國之大辟,皆先漱報,乃施行?!?/p>

到隋朝時,死刑三復奏制度才正式確立,刑前要三次奏請皇帝。因每起死刑案件要復奏三次,故稱“三復奏”?!端鍟ば谭ㄖ尽份d:“開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后決?!奔赐ㄟ^三次奏請才能決定是否最終處以死刑。

到唐朝時,唐太宗完善了這一制度,規(guī)定了“三復奏”和“五復奏”兩種,即地方的死刑案件適用“三復奏”,京師的死刑案件適用“五復奏”。司法官員不奏而擅刑者,要受刑事處罰。《唐六典·刑部》記載,對刑殺之人,死前一天允許復奏兩次,執(zhí)行死刑當日仍可復奏一次,盡量避免錯殺無辜。

后來,唐太宗為了避免錯殺人,又將行刑前的“三復奏”更改為“五復奏”,即決前一天兩復奏,決日當天三復奏。但因古代交通不夠發(fā)達,地方離京城遠近不一,都實施“五復奏”不太現(xiàn)實,于是唐太宗又規(guī)定地方適用三復奏,京師實行五復奏。

但對犯有“惡逆”(即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以上罪者,以及身為賤民的部曲、奴婢犯殺主人罪者,則實行一復奏后,就可動用死刑。唐朝確立的死刑復核制度,一直為后來的歷朝歷代所用。

明清時期的死刑,分為立決(立即執(zhí)行)和秋后決(秋后執(zhí)行)兩種形式。清律稱前者為“斬立決”、“絞立決”,后者為“斬監(jiān)候”、“絞監(jiān)候”。凡是性質(zhì)特別嚴重的死刑案件,如謀反、大逆、謀叛及殺人、強盜罪中之嚴重者,要立決,一般死刑則待秋后決。

這兩種死刑都要經(jīng)過中央司法機關(guān)和皇帝的審核批準。對于立決的死刑案件,一般先經(jīng)刑部審定,都察院參核,再送大理寺審允,而后三法司會奏皇帝最后核準。對于秋后處決的死刑案件,明朝建立了朝審制度加以審核。朝審是天順二年下詔,三年開始實行,且從此“永為定例”,“每歲霜降后”進行,“歷朝遵行”,所以史稱“朝審始于天順三年”,成為對秋后處決重囚法定的每年必行的制度。

清朝在明代的基礎(chǔ)上實行秋審和朝審兩種復核制度,凡斬監(jiān)候和絞監(jiān)候的案件,都要經(jīng)過秋審、朝審。秋審是審核地方各省所判的監(jiān)候案件,朝審是審核刑部所判的監(jiān)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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