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傳位遺詔探秘 雍正繼位是否矯詔?
對康熙帝遺詔真?zhèn)魏陀赫奂次徽嫦?,學界向來爭執(zhí)不休。筆者獨辟蹊徑,從遺詔原件滿文部分大幅度殘損及漢文部分幾處“蹊蹺”著手,對遺詔真?zhèn)魏陀赫奂次徽嫦嘧髁松钊爰氈碌姆治?。?009年初寫成《康熙帝遺詔真相和雍正帝繼位合法程度探索》,對康熙帝遺詔原意及原寫明繼位人到底是誰的問題,提出了一些新思路。此為該文的簡本。
康熙帝遺詔謎局
今存康熙帝遺詔共有四件:滿漢合璧件(分別收藏于臺北中研院和北京一史館)和純漢文件各二。滿漢合璧件——滿字從左往右寫、漢字從右往左寫,兩種語言的署期在詔書中部“見面”,是大清圣旨的規(guī)整形式。相對而言,純漢文件是一種副本。
合璧遺詔核心內(nèi)容,即指定帝位繼承人句前半部分,其漢文為:“雍親王皇四子胤?,人品貴重,深肖朕躬”?,F(xiàn)存二份合璧件,漢文部分依然大體保存完好,而滿文部分卻居然“不約而同”地大面積損毀了,直指繼位人的實質(zhì)性內(nèi)容更是只字未存。照例,滿漢合璧詔諭,滿文部分卷在里面,本應比漢文部分更難天然受損(如蟲咬、水浸、火燎等)。這種高級別的大內(nèi)檔案,竟然出此弊端,無疑會令人對遺詔真?zhèn)萎a(chǎn)生諸多質(zhì)疑。但,僅憑這一疑點就想揭開塵封近三百年的謎局,只能是“事出有因,查無實據(jù)”了。因此,筆者轉(zhuǎn)從遺詔漢文部分核心句蹊蹺處著手,推求原委,竟有“柳暗花明又一村”之感!
從漢文部分入手考證康熙帝遺詔原意繼位人的前提是,現(xiàn)存遺詔文本漢文部分,除最核心的繼位人指定句段外,都是真正秉承了康熙帝原詔表明的傳位旨意的。
康熙帝駕崩次日,即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眾皇子等就急于拜看遺詔。以康熙帝一貫謹密之行事風格,臨終本就很可能會擇機留下諭命,指定嗣皇帝;而現(xiàn)存滿漢合璧遺詔指定嗣皇帝句段的共同奇異損毀反而正足以證明當時至少是正式擬就了要義如是的這樣一份(應尚未及編聯(lián)漢文半璧、當然也未添寫署期的)滿文遺詔的。胤?此時堅稱先帝未留遺詔,僅有傳位給他的口諭,且以“大臣中承旨者唯伊一人”為由,令隆科多領銜,照該口諭意思起草遺詔。在今見合璧遺詔實存的情況下,此舉,除說明真實遺詔關鍵內(nèi)容不能或不便公告天下外,又能作什么其它解釋呢?
從十三日晚康熙帝駕崩,到鴻臚寺官十六日當眾宣讀滿文遺詔,其間,滿打滿算,頂多僅有兩天半時間;而從隆科多十四日奉口諭算起,更是僅有大約一天時間!在這樣迫促的時間段內(nèi),撰寫如此重要的文稿,不僅要能夠盡量恰當?shù)伢w現(xiàn)康熙帝一貫的精氣神,更要達到遺詔中對繼位人表述無可責疑的根本目的,即便大段陪襯內(nèi)容有康熙五十六年十一月廿一日面諭作為藍本(當然也不宜純粹照抄),對關鍵內(nèi)容,即末尾指定皇位繼承人身份和陳明核心指定緣由的文句,如須更改,首選做法勢必是“改造”原詔核心內(nèi)容中的個別字樣(“改造”,指改抄或挖改)。至于遲至廿日才公布的遺詔漢文,理所當然,須照滿文母本意譯而成。
從蹊蹺處考辨遺詔真?zhèn)沃四?/strong>
通常,某甲向某乙介紹自己工程師兒子某丙,會說:“(這是)我兒子→(職稱)工程師 →(叫)某丙”。若說成:“(這是)工程師→我兒子→(叫)某丙”,就頗有外國人學說漢語般的語序混亂。遺詔,無疑是一種頂級重要的公文,原本理所當然不應出現(xiàn)后種句式。然而,今見遺詔漢文部分卻赫然清楚地書寫著“雍親王→皇四子→胤?”,而非“皇四子→雍親王→胤?”,可謂罕異!
在大清朝,依照常規(guī),排行一經(jīng)《玉牒》注定就不改了。親王嘉號用字卻未嘗不可改變。自然應將最確定的內(nèi)容書寫于前。除非怪異語序先已有了足夠級別的榜樣,如:雍正帝親筆書寫的立儲密詔,就沿襲了圣祖遺詔內(nèi)這個史無前例的怪異語序,寫作:“寶親王→皇四子→弘歷”,似乎是刻意之舉。
更耐人尋味的是,即便有雍正帝遺詔沿用康熙帝遺詔“某親王→皇□子→某某”怪序事實在前,乾隆朝正式公文提到某皇子,以其冠“皇”字排行與爵位連稱,仍舊總是寫為:“皇□子→某(/某某)親王(/郡王/貝勒/貝子/……)→某某”,未見寫成語序怪異的“某(/某某)親王(/郡王/貝勒/貝子/……)→皇□子→某某”的。
甚至也不乏雍正朝實例,如告成于雍正九年十二月的《圣祖實錄》記載:康熙六十一年三月十二日,“皇四子→和碩雍親王→胤恭請上幸王園,進宴?!?/p>
綜上可見,康熙帝遺詔內(nèi)出現(xiàn)“雍親王→皇四子→胤?”語句是多么地特立獨行!出此異常,是無意而為,還是關聯(lián)著什么?又隱含著什么呢?
遺詔滿文“改造”過程推析
顯然,在確知遺詔原意繼位人是幼年弘歷的情況下,應寫繼位人滿文人名處,若非“injen”(“胤?”),便只有兩種可能:寫了弘歷在當時的滿文名字或故意留空不寫。
假設原始滿文遺詔(即尚未連結(jié)漢文半璧、也未加寫末尾署期的“合璧”遺詔之純滿文原貌)原已寫了弘歷在當時的滿文名字,十六日用來宣布胤?繼位并接受公驗的“遺詔”(以下,簡稱“宣驗件”)就要么就是用的它,要么是主要抄自它的。⑴如果,當時是將僅僅添加了末尾文字的原始滿文遺詔作為宣驗件的,當然須要先進行人名挖改,(挖改易行性分析,請見下文。)卷面上因而很可能多少留有些挖改痕跡,皇帝對它也就有了進而加以損毀的動機。⑵而如果宣驗件是主要抄自原始滿文遺詔的另一份詔書,把繼位人名諱改抄為“injen”(“胤?”)就行了,而原始滿文遺詔既可能被一次性損毀至今見狀況;也可能先被精心挖改成和宣驗件相應部分一致的樣子,以備萬一“東窗事發(fā)”時,用來平息事端,數(shù)年后才損毀至今見狀況。
假設原始滿文遺詔在照常理應寫明繼位人滿文名字處,因?qū)χ苯觽魑唤o幼年弘歷還是讓胤?先代理皇帝若干年一事始終猶豫不決或(/和)其它一些用意,故意留空不寫??梢钥隙ǖ氖?,假如胤?當時拿到的,是這樣的遺詔,他沒填上自己的名字。否則,大幅損毀動機何來?!所以,他當時如果拿到了如此留空的原始滿文遺詔,⑶要么,出于當場表忠心或其它什么原因,填了幼年弘歷在當時的名字,接下來的情況就形同于⑴或⑵了;⑷要么就讓它照舊空著,防備萬一,在據(jù)此抄寫的宣驗件上寫明“injen”(“胤?”)。至于人名空白的原始遺詔,因為看著終究礙眼,隱患消除后就被大幅損毀了,期間沒可能經(jīng)歷過個別文字挖改。
無論如何,因為原始滿文遺詔依常理該寫明繼位人滿文名字處可能是故意空著,啥名兒都沒寫的,本文標題只寫作“康熙帝遺詔原意繼位人立論”而非“康熙帝遺詔原書(/寫)繼位人立論”。原意唯一而原書可能性多種多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