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打擊假幣的八大措施 古代防止假幣有何高招
從古至今,只要有巨大利益的地方就有冒險罪惡伴隨發(fā)生。我國古代自宋朝發(fā)行紙幣開始,制造假幣的行為就更加猖獗。例如南宋查獲的一起偽鈔案中,一次性起獲假幣30萬元,參與造假者53人,犯罪人分工明確、各司其職,明顯呈規(guī)?;F伙化傾向。元代鉛山州(今江西鉛山縣)素以制造假鈔聞名,吳友文所造假鈔遠至江淮、燕薊一帶,他本人也以偽鈔致富,豢養(yǎng)打手,常派人威脅告發(fā)他的人,甚至與官府中專門負責打擊偽造假鈔活動的官員對抗。
面對如此囂張的偽鈔犯罪活動,歷代采取了形式多樣的防偽措施,大致歸納有以下幾種:
一、嚴刑峻法,獎懲并行,嚴禁偽幣的制造和流通
古時針對民間的貨幣作偽,政府最直接的手段,便是通過法律的嚴厲懲戒來遏止作偽者的不法行徑。太祖乾德元年(964年)七月頒行的《宋刑統(tǒng)》中規(guī)定:“諸私鑄錢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具未鑄者,徒二年,作具未備者,杖一百?!焙笄挛迥?967年)十二月又下詔:“諸州輕小惡錢及鐵鎉錢等,限一月悉送官,限滿不送者罪之有差,敢私鑄者棄市?!睂τ谒借T銅錢者,不計鑄造數(shù)量的多寡,皆處以死刑。太宗太平興國二年(977年)規(guī)定銅錢每貫必須“四斤半以上方得行用”,凡不合標準者限一月送官,官給銅價,“限外犯者之有差,私鑄之人作法處死”。南宋時期,由于銅的產量銳減,為了確?,F(xiàn)有的銅材,對私鑄銅錢者的處罰更甚,除“私鑄錢者絞”之外,對于相關失職人員亦有輕重不等的懲罰。再后來,隨著紙幣的出現(xiàn),鑄幣額銳減,這時的紙幣已經(jīng)成為流通中的主要貨幣,其行用量大且廣。
和鑄幣相比,紙幣作偽更易而獲利更豐。因此政府三令五申,嚴禁偽造,并進一步加重對違反者的處罰。當時,將偽造犯人處斬已成定律,并增設了支賜陳告人的獎賞制度。具體說來就是懲罰偽造、包庇、轉用偽幣者,處分失察的官員和鄉(xiāng)耆;獎賞告發(fā)人和自首者,獎勵查獲偽鈔的官員。紹興三十二年(1162年),定偽造會子法規(guī)定:“犯人處斬,賞錢十貫,不愿受者補進義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賞,愿補官者聽。”宋代規(guī)定告發(fā)者賞銀千貫,金代規(guī)定賞銀三百貫,元代規(guī)定除賞鈔五錠外,還將犯人的家產全部賞給告發(fā)者。在這些獎賞之下,果然有不少造假者被捉拿,有效地起到打假的作用。此后,政府對會子法還進行了不斷的完善和充實。這些都是政府貫徹“嚴刑峻法,獎懲并行”原則,以嚴厲打擊私鑄偽幣者的最好體現(xiàn)。
二、嚴格管制幣材以杜絕作偽之源
鑄造錢幣需要銅、鐵、錫等金屬材料,制偽鈔則需要鈔紙。北宋時期,莊綽就已經(jīng)指出貨幣作偽在于“物料寬剩,適足以資盜竊”。意思是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控制銅源,盜鑄者就會有足夠的鑄幣資源,為了從源頭上制止作偽,政府就應該采取禁銅、榷鐵以及壟斷鈔紙等措施以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當時控制幣材的具體措施就包括:禁止民間私自開采和冶煉原銅、私相買賣銅料、鑄造銅器出賣等等,其目的在于截斷不法之徒的私鑄之源。宋代時期,民間銅器制造業(yè)不斷發(fā)展,因此一些銅器作坊商就借此機會私鑄銅幣以牟取暴利。為了集中幣材以供宋朝政府鑄錢之專用,根據(jù)《宋史》卷180《食貨下二》的記載,宋朝法律就規(guī)定:“凡山川之出銅者悉禁民采,并以給官鑄焉?!碧谟何踉?984年)也令江南諸州官府所處貯雜錢:“每貫及四斤者送闕下,不及者銷毀。民間惡錢尚多,復申乾德之禁,稍峻其法?!?/p>
宋朝時期還規(guī)定,宮廷寺觀法器、軍器、銅鏡、銅鑼等銅制金屬品均由官府制造出售,民間不得自造,凡不宜官造的器物,如銅鐘等物,則由有關方面提出申請,獲準之后在官府派員監(jiān)督下方可鑄造,至于門上銅釘、銅飾等銅制品則一律禁絕。通過上面這一系列的措施,宋朝官府收繳、集中了私人手中的大量幣材,有效、充分地壟斷了銅源,強化了它的貨幣管制制度。
精選幣材紙幣最早出現(xiàn)在四川,當?shù)毓賳T在與制造偽鈔活動做斗爭的過程中積累了不少經(jīng)驗,他們認為只要在制造印鈔紙上多下功夫,選擇一般人難以偽造的特制紙,便可有效地仿偽。為此,他們制作了光亮潔白、經(jīng)久耐用精品紙專門用于印鈔。史書記載,“鈔用川紙,物料既精,工制不苛,民欲為偽,尚或難之”。朝廷的一些定點紙局所造紙張比不上川紙,因此,川紙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成了印鈔紙專用紙。這種紙張只許印鈔,不準民間采購,目的是為了有效地防偽鈔。
三、收繳收兌私錢,阻止私錢在社會上的流通
只要有利可圖,私鑄現(xiàn)象就難以完全禁絕,就會有大量的私錢進入流通領域,對政府的錢法政策產生影響。因此,對于已經(jīng)鑄造流通的私錢,古代政府經(jīng)常采取收與禁相結合的辦法,在嚴禁私錢流通的同時,用官鑄法錢和谷帛等收兌私人手里的惡錢,再回爐重鑄,力圖減少社會經(jīng)濟生活中惡錢的數(shù)量。收兌政策畢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國家財力有限,無法長期承受。法錢和惡錢的比價如果定得太高,政府財力不足,便無法將民間的惡錢全部兌換出來;比價太低,私人的惡錢不原意拿出來,又收不到效果。不過收兌政策盡管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它畢竟是符合經(jīng)濟規(guī)律的,只要官鑄和財政上的支持,還是能起到一定的調節(jié)作用。
宋太祖初年鑄宋通元寶錢,并于乾德五年(967年)下詔令諸州輕小惡錢和各種雜錢“限一月悉送官,限滿不送者罪之有差”。太宗太平興國二年(977年)下詔規(guī)定銅錢每貫必須“四斤半以上方得行用”,凡不合標準者限一月送官,官給銅價。接著又于太平興國七年四月下詔,收繳江南諸州私鑄鉛錫惡錢和各種輕小錢,令“每千錢須重四斤,人家先蓄者,許令所在納官敢有私貯而不以聞,及違禁而擅以貿易者,并論如法,募告者差定其賞?!币院笏纬€多次申明了這方面的法規(guī)。通過收繳和收兌惡錢,對于整肅貨幣流通,維持貨幣的法定標準,控制私鑄確實起到了一定作用,此后較長的一段時間內,民間的私鑄現(xiàn)象也都有所收斂。
四、提高法幣質量,改善工藝水平,加強貨幣本身的防偽功能
宋代為保證錢幣質量,在鑄錢時有嚴格的工序要求和操作規(guī)范。根據(jù)《游宦紀聞》卷2記載:“其勇工之序有三:曰沙模作,次曰磨錢作,末曰排整作?!?、“模沙、冶金、分作有八,刀錯水瑩,離局為二?!笨芍未T幣有嚴格的工序要求和操作規(guī)范之則。宋代史料之中還有許多錢官因鑄錢質量不合格而遭受處分的記載,例如,宋神宗熙寧十年(1077年),因“改置永平監(jiān)大爐鑄錢怯薄”,提點浙江等路鑄錢坑冶、太常少卿錢昌武被罰銅十斤,監(jiān)官侍禁崔坦差替,均受到處罰。
宋朝政府禁止使用“鍥薄”、“鏗惡”之錢,而且對銅錢的合金比例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對鐵錢的鑄造,也有關于輕重和損耗等方面的約限。南宋理宗朝人洪咨夔所作《大冶賦》云:“於是鑄錢使考期會,辨銅令第其品......”鑄錢所用的銅、鉛、錫等金屬材料是要由專人鑒別、驗收合格后,方得交付使用的。這對保證錢幣成色、質量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這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宋朝鑄錢工藝中最先實行的樣錢制是翻砂鑄錢技術出現(xiàn)之后,國家為劃一鑄幣形式所采取的促使鑄幣規(guī)范化的一項重要措施。它不僅對提高鑄幣的質量,禁止私鑄錢幣等具有重大的意義,而且也對宋朝以后錢幣鑄造中形式的樣錢、母錢制的出現(xiàn)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再者,印制圖案古代紙幣有的以著名畫家的作品為圖案。宋元時代的紙幣圖案以房屋、花鳥、人物居多,清代寶鈔以龍的圖案居多,外做花紋邊欄,因圖形復雜,作假者不易摹仿。
書寫文字古代紙幣的一個明顯特點是上面印有大量文字,且均出自帝王或當時書法家之手,還有的印有刑律。印制的文字一多,則難以造假。
五、增加貨幣供應量,以減少私鑄的產生
宋朝時期,私錢之所以能夠在社會上暢行無阻,往往得益于官錢的不足。正如宋人王禹偁在《江州廣寧監(jiān)記》一文中記載說:“與夫租庸調之入,鹽鐵榷酤之課相與為表里資助國用,亦重事也。且夫工徒無賴聚一州而非便,散之則盜心不生矣。錢幣益多,流四海而不匱用之,則盜鑄幾息矣?!敝赋隽隋X荒,流通中貨幣的不足,影響了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也使私鑄有了足夠的理由,而增加官鑄錢可以有效地預防盜鑄現(xiàn)象的發(fā)生。
因此,宋朝時期為了順應預防私鑄錢幣,同時也是統(tǒng)一全國貨幣,發(fā)展商品貨幣經(jīng)濟之需,就大力鑄造錢幣,發(fā)展鑄錢業(yè)。宋太祖即位后就開始鑄錢,但銅礦資源多處南方,所以最初鑄造額較小。太宗太平興國二年(977年),江南轉運使樊若冰建議在升、鄂、饒州設錢監(jiān),“大鑄銅錢,凡山之出銅者悉禁民采,并取以給官鑄。”朝廷采納了這一建議,但由于礦源缺乏,鑄錢量無法增長。時任江南西路轉運使的張齊賢致力于銅礦的勘察開采工作,為當時鑄錢業(yè)的發(fā)展立下了不小功勞。他訪得南唐舊臣丁釗,“歷指饒、信、虔州山谷產銅鉛錫之所,又求當代鑄法......歲鑄三十萬貫,凡用銅八十五萬斤、鉛三十六萬斤、錫十六萬斤?!钡V產資源的增多直接為鑄錢提供了先決條件。銅礦在皇祐中(1049——1053年)年產約500萬斤,到元豐元年(1078年)增為1460年;而鉛錫也同樣有所增加。宋朝的鑄錢業(yè)就在這樣龐大的礦產資源上逐步發(fā)展壯大起來。
為增加鑄錢量,宋朝廷還設立對鑄錢官的獎懲辦法,例如宋神宗元祐時就曾下令:“岷州并通遠軍威遠鎮(zhèn)鑄錢監(jiān)官,任內鑄到錢除支費外,每凈利三萬貫減一年磨勘,幕職州縣官占射差遣,六萬貫循一資。二員者分受?!敝链?,就將主管官吏的升謫直接與鑄錢額聯(lián)系起來了,以促使提點官加緊鑄錢。
六、加強對鑄工的控制,收編盜鑄者
中國古代鑄造技術落后,因此鑄錢往往要征用大量的工匠,大型的錢監(jiān)甚至有上千人之多,如宋真宗時期,江、池、饒、建四州錢監(jiān)“凡役兵三千八百人”,各監(jiān)人數(shù)不會完全相同,因此四監(jiān)中人數(shù)多的應超過了一千人。那么工匠人數(shù)眾多,如果疏于管理,則會出現(xiàn)盜鑄、私販等現(xiàn)象,也會成為官府的大患,因此當時就有官員指出:“兵工失業(yè),亦或轉而為盜,故當饑歲,尤宜鼓鑄以聚民?!彼?,在宋朝時期,當某個錢監(jiān)停鑄錢之時,對工匠的安排,并非遣去了之,而是派往他監(jiān)。這樣,待將來開鑄,仍可望召回舊匠以利鼓鑄,同時也可以防止鑄工到民間私下盜鑄。宋孝宗淳熙元年(1174年)正月下詔罷舒、蘄二州鼓鑄鐵錢:“逐監(jiān)已差監(jiān)官并依省罷法,見役工匠盡數(shù)發(fā)赴饒州鑄錢監(jiān)收管,內招道百姓人匠,愿從便者聽?!辈皇呛唵蔚貙㈠X監(jiān)內的工匠放散了事,而是發(fā)送到別的錢監(jiān)處去,以加強管理。
七、完備貨幣管理機構,制定嚴格的偽幣檢驗規(guī)則和處理方法
宋朝時期將紙幣收歸官營,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民間的偽造,但官吏本身的舞弊行為也不可輕視。宋朝交子務初立時,僅設主管監(jiān)官一人,交子務“所用之紙,初自置場,以交子務官兼領。”后來考慮到官員作弊,因此設立了專門負責幣紙制作的機構。大觀元年(1107年)五月:“改交子務為錢引務......所用之紙,初自置場,以交子務官兼領,后慮其有弊,以他官董其事。”這樣就將抄造幣與紙幣印制分割開來,令官員相互牽制,也可增強對官員內部作偽弊端的管理。
設立多重印押制度。古代的紙幣特別是最早由私人發(fā)行的交子,在印制和使用當中必須經(jīng)官方認可,即官方將收到的錢數(shù)記在交子上,經(jīng)簽押后,方可做現(xiàn)錢使用。流通時,朝廷發(fā)給各省留一印記,各省發(fā)給各府留一印記,各府發(fā)給各縣留一印記,各縣發(fā)給錢莊留一印記,最后錢莊發(fā)給民間再留一印記,這樣做在當時就是一種有效的防偽印記措施。我們見到的大清寶鈔上的層層印記或簽押就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
宋朝紙幣發(fā)行之初規(guī)定必須有銅錢作為后備金,而且有一定數(shù)額的限制。但到了后期,發(fā)行的數(shù)量就無法控制了,造成過多過濫。國家不得不對紙幣進行多次的整改,與此相應的是,官府也必然會增加對偽造紙幣行為的防范和打擊力度。為杜絕偽幣的流通,使造偽者不易以偽幣獲利,宋政府還特別注意在收換紙幣時發(fā)現(xiàn)偽幣,加強偽幣的鑒別工作,采取措施強令有關官吏增強防偽意識。
紙幣換界也有利于防偽。因為宋朝紙幣一直存在著兌換制度,所以每次換界都要重新制版,圖文的不斷變化給造偽者帶來一定困難。同時在新幣與舊幣兌換過程中,制定出詳密的制度,注意檢查出偽幣,勿使其魚目混珠,這也成為了整個兌換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在偽幣問題嚴重的時候,負者收兌人員的工作尤其不能馬虎。交子兌換后一律燒毀,兌換時要查驗字號,經(jīng)確認后才能毀抹合同簿歷。例如,乾道四年(1168年),南宋首次大量回籠會子時,就規(guī)定:“舊會每道收糜費錢二十足,零百半之。應舊會破損但貫百字存,印文可驗者,即與兌換。內有假偽,將辨驗人吏送所司,其監(jiān)官取朝旨指揮,每驗出一貫偽會,追究元收兌會子人錢三貫與辨驗人,如官吏用心訖事,無假偽,具姓名推賞?!?/p>
八、普及、提高辨別偽鈔水平,設立民間辨鈔人
各地官府都在錢局設有辨鈔人,專門幫助民間識紙幣真假,普及有關知識,提高人們辨別真?zhèn)蔚哪芰Γ鎰e后收取手續(xù)費,一般收二錢,最多收六錢。這在我國古代經(jīng)濟和文化相對落后的歷史背景下是一種很有效的辦法。
總之,中華民族深厚的金融歷史文化源遠流長、博大精深。除了上述介紹的幾種措施之外,還有很多打擊和防范偽幣的好辦法,難以枚舉窮盡。因此,當前要想真正實現(xiàn)假幣永無“藏身之處”,我們除了要積極利用現(xiàn)代文明所帶來的反假幣的高、新、尖技術之外,還應該積極借鑒古人的一些正確經(jīng)驗和做法,真正做到“古為今用”。